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藝人高欣欣討亡姊遺產 「她」法庭出櫃自清

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6/7217152.shtml

 

這種新聞的出現,正是我一直以來支持同性婚姻的主要原因之一。 

其實要不要寫這篇,我猶豫了兩天,

因為我實在懶得(也沒空) 應付長篇大論的爭執筆戰。

 

所以我要很專制的在這裡說一句,

這裡是我的小天地,恐同者就請不要回應了(鞠躬)。

我好忙,真的沒時間沒心力吵架啊!

底下全部是個人意見,不贊同的話可以按右上角叉叉離開XD

 

我不是同性戀,但我明白愛一個人的感覺。

如果我不曾「主動選擇」我要當異性戀,

那麼難道同性戀就是「主動選擇」要喜歡同性別的人嗎?

愛就是愛,可不可以不要這麼複雜,這麼多條件?

世界上互相憎恨的人已經夠多了。

他們是少數,而且還是得不到尊重的少數。

難道他們又願意為了愛一個人,過得那麼辛苦?

 

或許現在的他們無法有小孩,但不生小孩的異性夫妻也很多。

如果是因為所謂的上帝(其實是聖經)不允許他們,

那麼其他離婚的人是否也該受到同等的羞辱?(離婚同樣也不是罪過啊!)

 

喜不喜歡他們,是你個人的自由,無人可以干涉。

可以親近,可以疏遠。

就像無法強迫任何人喜歡茄子或討厭貓;迷戀運動員或受不了文青一樣。

沒有對錯,純粹喜好。

但他們絕對應有做他們自己的權利。

基本的權利。

最基本的、給最愛的另一半一個名分、一種保障的權利。

並不是說,相愛就非得要名分不可;

但是要不要應該是他們自己選擇,而不是其他人替他們決定。

 

兩個人在一起一輩子,如果其中一個死了,

另一個卻連出頭辦後事都沒辦法,該有多悲哀?

活著的時候,不能在街上大方牽手;

過世了以後,賺的錢不能留給愛人。

 

難道不該,至少還給他們這一點嗎?

至少社會虧欠他們這麼多,虧欠他們作為一個人所該擁有的。

誰不是人,不是人生父母養的?

憑什麼有無知傲慢的人認為,你愛異性他愛同性,你就比他高貴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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